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协会 协会章程
第六届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业协会。
英文名称:ShaanXi Beauty And Cosmetic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BC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陕西省内从事美容美发化妆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宣传、中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自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立足行业、团结精英、服务会员、反映诉求、实行自律,带领全体会员和本行业企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筑建和谐社会,为国家和人民做出更大贡献,并为提高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而不断努力。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陕西省商务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陕西省。
第六条 本协会常驻办公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并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利益诉求。
(二)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市场信息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论证咨询。
(三)协助政府制订、修改本行业有关生产和服务的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四)规范行业行为,客观公正地协调和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协助政府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参与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行业的质量评比监督工作。
(六)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引进和介绍本行业最新科学、技术、设备、管理和服务模式。与国际标准接轨,创出中国自己的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七)积极组织国内外市场开拓,主办对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为本行业的生产、销售、服务企业提供和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流舞台和机会。
(八)举办行业内各种技艺大赛,交流技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
(九)开展和指导就业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为本行业输送优秀的从业人员,推动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十)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交流信息。
(十一)开展各种咨询服务。
(十二)发展与本行业相关的慈善、公益事业。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混合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利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对协会变更;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召,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不设常务理事。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协会理事、财务负责人、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超过两届的,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陕西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陕西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陕西省民政厅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